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,加强企务信息发布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公司信息。
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“谁主管、谁负责;谁公开、谁审查”的原则。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。
第四条 集团公司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,不公开为例外,并遵循严格依法、全面真实、及时便民的原则。
第五条 集团公司行政综合部指派专人负责门户网站(外网)公司信息的审核。下列信息未经批准,任何部门、子公司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,更不得向社会公开:
(一)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;
(二)集团公司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;
(三)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;
(四)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;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。
第六条 集团公司信息审核人员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公司信息进行审核:
(一)语言表述、统计数据是否准确;
(二)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;
(三)是否涉密;
(四)有无敏感信息,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。
第七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,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、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。
第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,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,造成泄密事件的,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